本文目录一览:
- 1、植物检疫林业部分和农业部分怎么分
-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4、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发布)
- 5、什么是植物检疫?为什么必须认真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法令?
植物检疫林业部分和农业部分怎么分
1、具体的主管部门不同 农业: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林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检疫执行者不同 农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2、第二条 本细则的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第三条 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其执行机构是 《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市、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或其相应的机构。
3、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林业植物检疫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林业植物检疫,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林业植物检疫,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林业植物检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2、应施检疫的物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干果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及疑似带有危险病虫的木材、竹材。1 各省应对局部疫区采取封锁、扑灭措施,对未发生疫区的保护区采取保护措施。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改变、撤销权限按《植物检疫条例》第六条执行。
3、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 *** 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4、法律依据不同 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具体的主管部门不同 农业: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林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林业部林政保护司负责全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当地林业厅(局)的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区、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同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若未设检疫机构,由林业局指定单位负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之一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林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具体的主管部门不同 农业: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林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检疫执行者不同 农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的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发布)
1、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进出口植物检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执行。条例实施细则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地方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废止。
2、《植物检疫条例》是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行政法规,1992年5月13日进行了之一次修订,2017年10月7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
3、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三日发布了《植物检疫条例》,此法规对植物检疫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后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正,并再次发布。
4、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旨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各级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法规建议、执行条例、培训检疫人员等职责。植物检疫范围广泛,涵盖各类植物及其繁殖材料和相关产品。
什么是植物检疫?为什么必须认真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法令?
1、植物检疫是一系列措施,旨在保护农林业生产,防止危险性病、虫、草害的跨国或跨地区传播。 该制度通过国家颁布的条例或法令,由专门的检疫机构负责执行。这包括对植物及其产品,特别是繁殖材料如苗木、接穗、插条、种子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植物检疫不仅是检疫部门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应遵守的法规。
2、植物检疫是国家保护农林业生产,防止危险性病、虫、草害人为地从一个国家或地区传入或传出,或传入后限制其传播扩散的一系列根本措施。它是由国家颁布条例或法令,由专门检疫机构去执行检疫法规,对植物及其产品,特别是苗木、接穗、插条、种子等繁殖材料进行管理和控制。
3、植物检疫条例是为了防止植物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蔓延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这些条例的目标是确保农业生态系统的稳定,保护农作物和植物资源的安全。通过植物检疫措施,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植物疫情的传播,从而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植物检疫条例是为了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安全而制定。该条例明确了农牧渔业部和林业部在全国范围内的植物检疫管理职责,以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植物检疫机构的执行任务。植物检疫对象的确定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名单由中央部门制定,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名单。
5、植物检疫是一项传统的植物保护措施,但又不同于其他的病虫防治措施。植物保护工作包括预防或杜绝、铲除、免疫、保护和治疗等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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